踏入回歸第24個年頭,在《國家安全法》和實施機制生效後,香港特區政府似乎只用了一年的時間,幹了過去23年應該幹但未幹的事,真不知道這是反映效率還是承認庸碌無能。
在過去,香港特區政府每逢遇上天災人禍,而浮現制度或施政毛病,卻有不想一錘定音,總喜歡成立調查委員會,又或交給顧問「買時間」,甚至是「拖時間」,待議題丟淡,再草草蒙混過關,結果問題依然未有妥善解決,卻被專家或顧問的書面報告「遊花園」,製造更多問題,語言藝術更是紙上談兵,這些專家或顧問也不是吃素的,錢花了,卻不值得,納稅人又是繼續被愚昧,這就是香港施政的實際情況。
聘請顧問,問題一籮籮,又要避免潛在利益衝突,又要審核顧問專家的資歷和經驗,又要向中標或委聘專家作介紹,又要怕即使簽了保密協議仍洩密,或許更要對境內外的顧問公司作國安審查和反壟斷審查;另外,招標又涉繁複程序,個別顧問合約或在未有招標下作邀約,或構成私相授受的不良觀感。
近日,新聞報道原來香港特區政府的「香港重新出發」宣傳計劃,竟是一份批予境外傳訊顧問公司的公關服務合約,市民或會批評特區政府胡亂花錢「嫌錢腥」,該份合約為期一年、總值640萬美元,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調整合約金額,香港特區政府仍須向承辦商支付570萬美元。為何要挑選一間境外傳訊顧問公司?難道香港真的人才凋零嗎?筆者非常樂意為香港特區政府提供建議。
其實,坊間很多所謂顧問,同樣也只是第一次接觸獲外判的項目,摸石過河,香港特區政府個別庸官以巨額公帑批出顧問合約,請問是否有事前徵詢市民或事後匯報?請問如果顧問合約履行效果未如理想,是否問責?應不應該問責?怎樣問責?顧問公司在袋袋平安後,怎可以確保所委託項目的結果準確或成效顯著?
過往香港常常出現委員會治港、顧問治港,而委員會的主席常常由退休或過氣法官擔任,試問難道法官甚麼都會嗎?香港特區政府外判顧問合約,其實變相是外判責任,不能接受。
香港特區政府是時候改變這套荒謬機制,良政善治,破舊立新,香港特區政府制度內,公務員也好、官方智囊也好,需要自行找到問題因由,並處理和解決問題,而不是動輒外判或成立委員會,下放權力也要合適,否則責任外判了,如果花了公帑卻被狐假虎威,權威也蕩然無存。此外,外判顧問服務時,更要有監督機制,顧問委員會或外判顧問須定時匯報進度,甚至乎官方代表列席有關會議,必要時可即時終止合作,確保公帑用得其所。在具理據和監督下,即使香港特區政府「自己查自己」,也是理直氣壯,香港特區政府要告別大花筒,17萬公務員,應該總有過人之處,總有專職部門可以被委以重任的,否則要重新檢視各部門的存在價值和去留了。
文 : 朱家健
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、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、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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